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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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33 條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