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40 條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
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要求其解釋時,應即提報理由。
航空器在離場前因續航油量或其他因素可能修改目的地機場,應將修改之航路及目的地機場列入飛航計畫中,以通知相關航管單位。
航空器在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應遵守塔台之指示,非經許可不得逕自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