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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51 條
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五○○,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