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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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54 條
機長目睹航空器失事或收聽到航空器遇險信號或電訊時,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二號附約規定之程序作業,並通知相關飛航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