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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112年03月23日)
第 12 條
本標準應收取之各項費用,由民用航空局填具繳款書,連同費用明細表通知使用人,使用人應依繳款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納。

前項作業得由民用航空局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