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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112年03月23日)
第 9 條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
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飛行。
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