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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 88年03月17日)
第 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