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 88年03月17日)
第 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