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 104年12月04日)
第 11 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