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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年12月07日)
第 21 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