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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年12月07日)
第 22 條
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時,準用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