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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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 105年06月02日)
第 5 條
民航局審核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經營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