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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 103年01月06日)
第 4 條
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派員抽查。

航空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始得送民航局核銷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