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 112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