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 112年11月09日)
第 2 條
為辦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業務(以下簡稱檢定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