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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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型別檢定證
( 112年11月10日)
第 13 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
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