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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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 112年11月10日)
第 19 條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