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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 112年11月10日)
第 22 條
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於民航局認定有通告適航指令需要時,該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出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

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進行設計變更能提升該航空產品之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交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