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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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製造許可證
( 112年11月10日)
第 28 條
下列文件持有人,得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
一、型別檢定證。
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
三、補充型別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