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製造許可證 ( 112年11月10日)
第 32 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航空產品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