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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適航證書 ( 112年11月10日)
第 48 條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