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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10日)
第 5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