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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12年11月10日)
第 53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