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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12年11月10日)
第 54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