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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12年11月10日)
第 56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