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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12年11月10日)
第 57 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