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10日)
第 6 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