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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 112年11月10日)
第 63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