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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 112年11月10日)
第 64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技術標準規定編號標示其產品。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將技術標準規定之編號標示於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之產品時,民航局得廢止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