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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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10 條
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
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
二、補償對象: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
三、補償金額。
四、補償金發放方式:得以現金或辦理相關活動等方式辦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之住戶,得不受第三條第九款合法建築物所有人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