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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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15 條
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