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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18 條
各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如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該航空站徵收之噪音補償金得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民航局所繪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或戶口數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