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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站附近: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之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五、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六、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七、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八、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九、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十、噪音補償措施:指經航空站研擬之噪音補償計畫內之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