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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1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