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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110 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