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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131 條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