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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132 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
一、操作飛航計畫。
二、飛航管制之要求。

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從事飛航時,得依水陸之地標作參考。但民航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