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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136 條
裝置於航空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於任一具供通信或導航或二者共用裝備發生故障時,不得造成其他相同用途裝備亦發生故障。

航空器應配備足夠之導航裝備以確保在飛航之任何階段如有裝備失效時,其餘裝備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實施導航。如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縮減垂直隔離之空域或航路時,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實施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