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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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八 節 飛航組員
( 112年10月27日)
第 161 條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
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