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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十 節 手冊、表格、紀錄及報告 ( 112年10月27日)
第 18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知悉航空器發生失事事件、重大意外事件或意外事件時,應立即通報民航局,並應保管相關之飛航紀錄器及所有資料以備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