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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十一 節 客艙組員 ( 112年10月27日)
第 188 條
航空器載客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載客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五十座載客座位數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以確保飛航安全及執行緊急撤離功能。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前項客艙組員人數訂定於營運規範內。

乘客登機與離機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留置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客艙組員於客艙內執行安全相關事宜。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依第一項派遣之客艙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或機長指示時,應平均配置於客艙內並坐於靠近緊急出口之指定座椅及繫妥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妥肩帶。

當航空器於地面滑行時,依第一項派遣之客艙組員應就座於指定座椅並繫妥安全帶或肩帶。但需處理與航空器或乘客安全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客艙組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自備手電筒一具置於便於取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