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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十一 節 客艙組員 ( 112年10月27日)
第 189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手冊並據以實施。

前項手冊應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並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航空器使用人指派客艙組員檢查客艙內一般與緊急裝備時,應將客艙組員執行裝備檢查之責任、程序及說明,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客艙組員手冊內訂定航空器於飛航中發生緊急、意外、火災或系統操作故障損壞報告之程序,並應訓練客艙組員熟悉作業,適時向機長報告,俾供機長評估以採取適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