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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十二 節 保安 ( 112年10月27日)
第 198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執行客艙內之安全檢查,如發現可疑物,應即向當地民航主管機關報告。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貨物、行李、乘客經安全檢查後,始得裝載於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