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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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0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並適時修訂之。
航空器使用人及其所屬航空人員應依前項手冊之各項規定實施所負之職責,並不得逾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