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242 條
飛航組員座椅應配置安全帶。該安全帶應具備自動抑制軀幹之裝置,於快速減速情況下,能維護其人身安全。

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自由氣球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