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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254 條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號產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