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256 條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
一、滑行燈。
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
四、客艙之照明燈光。
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
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手電筒。

飛機裝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