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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四 節 特種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309 條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
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
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
三、於機場指定之 B 類、C 類、D 類或 E 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
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
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
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