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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31 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
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
三、地形特性。
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
五、航圖之可能誤差。
六、空域限制。
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