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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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四 節 特種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313-1 條
從事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自由氣球繫留作業之航空器,應具有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並由檢定合格之航空人員操作。
從事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應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